(1)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按漲價總數額徵收百分之十。
(2)一般土地稅率如左列附表:
項次 |
適用對象 |
稅率 |
1 |
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
(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)未達100% |
20% |
2 |
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
(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)100~200%者 |
30% |
3 |
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
(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)200%以上者 |
40% |
4 |
以上土地:
持有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。
持有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。
持有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。 |
|